更新时间:2024-07-23 16:44:03
为节约ICP备案时间,建议您提前准备好符合备案条件的快快网络服务器、域名,并了解备案省份管局规则:
域名注册商是工信部批复的注册商,如果您的域名注册商未获工信部批复,需在备案前将域名转入已获批复的域名服务机构管理。
法人/网站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营业执照
网站负责人本人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才能通过备案。本文为您介绍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类别及批复单位。如果您的网站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可参见本文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以下分为三类进行描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刊登的播发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新闻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
出版类: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 、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根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文化类:
根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音乐、动漫等。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如视频类,直播类互联网信息服务。
教育类:
注意:目前全国已取消教育类前置审批,具体建议您以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要求为准。
医疗保健类:
注意:目前全国已取消医疗保健类前置审批,具体建议您以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要求为准。
网络预约车类: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可以简单理解为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电子公告类: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 、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特殊要求:国务院下发 《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七条即为取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的通知。但具体请以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要求为准。
金融类:
根据所提交的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因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涉及金融类业务的相关前置审批文件的办理部门(仅供参考):
1.互联网支付业务可咨询人民银行。
2.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可咨询省金融办、银监会。
3.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咨询保监会。
4.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可咨询银监会。
5.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基金销售、融资、融资担保业务可咨询证监会(江苏省备案网站涉及融资、融资担保字样可咨询经信委)。
6.私募基金业务可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江苏省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提交金融备案相关的审批文件)。
游戏类:
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四川、湖北两省的游戏行业由新闻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其他省份的游戏行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前置审批。
宗教类:
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或开展各类与宗教相关的信息及活动,目前仅广东地区办理宗教类备案时需提供备案所在省、市、区的民族宗教委员会批复的允许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的批复函或批文。